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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4个司法案例看建工行业发票管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0-09-19  浏览次数:281
核心提示:我国接纳以票控税的经管模式,其焦点要求为贩卖必开票、扣税必有票、计税必靠票、审计必查票。凭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发票经管办法
 我国接纳“以票控税”的经管模式,其焦点要求为“贩卖必开票、扣税必有票、计税必靠票、审计必查票”。凭据《中华国民共和国发票经管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经管办法》”)第3条的划定,可知发票是收付款凭证。对公司而言,发票是会计核算中的核算凭证,可作为税款缴纳和抵扣;对于花费者而言,发票是一种花费凭证;对工作人员而言,凭借可以报销的发票向公司进行报销。可以说发票在我国的税收经管中起到了无足轻重的作用。
 
举个例子,公司获得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金额为113万元,假设增值税税率适用13%,企业所得税税率适用25%,不思量别的成分,辣么113万元中的13万元(113/(1+13%)*13%)可以作为增值税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别的100万元则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成本列支,可以少缴25万元(100*25%)的企业所得税,也即是说,使用这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可以削减38万元(13+25)的税负成本。
 
由此可见,发票是何等的重要。接下来带着大家一起来剖析建设施工平台中涉及发票的几个疑问:
 
01
 
◎没有书面合同,仅有发票可否独立证实合同关系的建立?
 
司法实务观点:
 
凭据《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注释》第1条划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意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国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法、交易习气以及别的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建立作出认定。”故发票只是买卖关系证立的充分条件,但不是须要条件,发票不可以独立证实买卖关系的建立。
 
案例:中兴实业有限公司与房产建筑公司买卖合同胶葛【(2020)辽03民终1676号】
 
根基案情:
 
2011年9月9日至2011年9月17日中兴实业公司分六次将三级钢等建筑质料,送至第三人奥达美公司开发的,由房产建筑公司承建的“五星温泉大饭店”项目的施工现场。钢材总重234.50吨,货款算计1261370.94元。房产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在送货明细单上签字并盖印对收货究竟进行确认。2011年10月27日,中兴实业公司为房产建筑公司单元开具13组增值税发票,总价款为1261370.94元。该笔钢材款至今未付。中兴实业公司与房产建筑公司未签订书面合同,第三人奥达美公司与房产建筑公司之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中4.3.6.1约定:“甲供质料系指由甲方购买的建筑质料。甲供质料以本工程最后图纸设计为准,甲供质料由乙方合营卸货并保管”及4.3.6.2约定:“开工前,乙方应编制甲供质料购买决策,乙方决策不足造成重复购买,影响工期及费用由乙方自行负担风险义务。工程开工后一个月内,乙方向甲方报送甲供质料整体决策。每月20日前,乙方应准确将下月甲供质料决策提交甲方考核,甲方按乙方提供质料决策供货,竣工后的各片面节余质料按甲方购买费用抵扣工程款。”
 
中兴实业公司认为,钢材的现实购买人应为房产建筑公司,在购买过程中,第三人仅为中间人,中兴实业公司不认可也不知晓房产建筑公司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及甲供质料的约定,中兴实业公司提供的钢材是由房产建筑公司工作人员现实签收,且中兴实业公司通过与房产建筑公司财务沟通后才开据的增值税发票。中兴实业公司并不是将钢材卖给第三人。
 
房产建筑公司予以否定,认为其不具备购买钢材的意思表示,其与第三人之间的《五星温泉大饭店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和谈》明白约定了中兴实业公司提供的钢材为甲供质料,在后期建设施工合同胶葛过程中,第三人奥达美公司亦予以认可而且将节余钢材拉离施工现场。
 
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中兴实业公司与房产建筑公司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注释》第1条第1款划定,本案案涉钢材没有书面形式的买卖合同,中兴实业公司以将案涉钢材送至房产建筑公司的工地、以房产建筑公司名头开具的发票及时任奥达美公司副经理宋某的证言为依据主意其与房产建筑公司存在究竟上的买卖合同关系,证据不充分。
 
02
 
◎发票作为收付款凭证,收到发票是否意味着必须付款?
 
司法实务观点:
 
实务中普通存在“先开票后付款”的合同约定条款,发票虽作为收付款凭证,但是收到发票并不料味着要必须付款,应结合合同的现实推行情况,同理,开具发票也不可以证实已经收到响应款项,应以现实付款为准。《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注释》第8条划定:“出售人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款抵扣材料证实其已推行托付标的物义务,买受人不认可的,出售人应当提供别的证据证实托付标的物的究竟。合同约定大概当事人之间习气以普通发票作为付款凭证,买受人以普通发票证实已经推行付款义务的,国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案例:中嘉公司与江西二建公司买卖合同胶葛【(2020)赣01民终1579号】
 
根基案情:
 
2019年5月,中嘉公司与江西二建公司签到了一份《保温砂浆购销合同》,约定,合同单价执行固定单价,抗裂砂浆含税单价1000元/吨,玻化微珠保温砂浆含税单价1500元/吨。合同工期为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10月1日(详细以现实供货起止时间为准)。2019年5月30日,中嘉公司向江西二建公司开具金额为10万元增值税发票一张。嗣后,江西二建公司将该增值税发票已认证,并已税款抵扣。中嘉公司多次催收货款,江西二建公司以未收到货品为由拒付。
 
法院认为:
 
中嘉公司为证实已向江西二建公司供货,向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中嘉公司与厦门杰质建材有限公司签订的购销合同等证据。从双方签订的《温砂浆购销合同》可以看出,双方确定货款需以送货单、签收单、对账单认定,但中嘉公司均未提供以上凭证,中嘉公司提供的最直接的证据即为增值税专用发票,凭据《最高国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胶葛案件适用法律疑问的注释》第八条划定,买受人不认可该增值税专用发票,出售人应当提供别的证据证实托付标的物的究竟,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该究竟。
 
03
 
◎承包方未开具发票,发包方可否以此为由利用不安抗辩权而回绝付款?
 
司法实务观点:
 
凭据《合同法》第67条、第68条的划定,不安抗辩权是指互负债务的当事人在有先后推行顺序的合同中,应当先推行的一方未推行大概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推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响应的推行要求;应当先推行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有经营状况紧张恶化、转移财产或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丧失商业诺言、有丧失大概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的别的情形,可以中止推行。开具发票固然是收款方的法定义务但只是附随义务,是否开具并托付发票不属于当事人利用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情形,故承包方未开具发票,发包方不得以此为由拒付工程款。
 
案例:世纪佳和公司与中铁建工集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胶葛【(2020)最高法民终158号】(注:仅就发票条款进行讨论)
 
根基案情:
 
2012年8月11日,发包人间纪佳和公司和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6条划定,“当发包人在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承包人必须提供与本合同形式和内容相一致的符合税务部分要求的发票;当发包人按合同支付工程款到达总额95%的比例时,承包人必须提供包含但不限于质保金在内的一切工程款的发票。”。发包人间纪佳和公司认为承包人中铁建工集团没有提供工程款发票,世纪佳和公司有权回绝付款。
 
法院认为:
 
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第26.6条仅约定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同时提供相一致的税务发票,并未约定中铁建工集团不开具发票则世纪佳和公司有权回绝支付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系中铁建工集团推行本案合同的附随义务,与世纪佳和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要紧义务相比,二者不具备平等关系,而且开具工程款发票亦非双方当事人约定的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世纪佳和公司以中铁建工集团未及时开具发票作为回绝支付工程款的抗辩理由不可以建立。
 
04
 
◎承包方未开具发票,发包方是否可以向法院起诉?
 
司法实务中对此疑问观点不一,要紧分为以下观点:
 
观点一:
 
【完全赞许】收取工程款开具工程款发票是承包方税法上的义务,无论在合同中有无明白约定,要求承包方收到工程款后开具响应数额的工程款发票也都是发包方的权利。负有开具发票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法律划定开具发票的,比较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讯断其开具发票。
 
观点二:
 
【合同未约定情形+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开具发票是承包人应负担的法定纳税义务,而非民事义务。承包人作为负有推行纳税义务的主体应严酷遵守税收法律法规,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经管和监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且合同中亦未约定开具发票及约定税金的负担主体,故发包人起诉请求承包人开具发票,不符合国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条件的划定,不属国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局限。
 
观点三:
 
【未提交现实损失+不属于民事法律关系】负有推行义务的主体应严酷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的相关划定,并接受税务机关的经管和监视。发包方并未提出因承包方未开具发票造成其损失,而仅要求承包方开具发票,不属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如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情形的,发包方可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由税务机关按照相关划定处理,不属于国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局限。
 
案例:云南建投公司与重庆兴达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胶葛【(2019)云04民终67号】
 
根基案情:
 
云南建投公司作为呈贡至澄江高速公路的总承包人,已经按获得的一切价款按照3%的征收率向澄江县处所税务局一分局缴纳了响应税款,但由于分包方重庆兴达公司未向云南建投公司开具分包工程款发票,云南建投公司无法扣除分包款,纳税基数增加,从而导致多支付开业税税款510950.60元(未开具发票金额17031687.59元×3%),该片面损失应由重庆兴达公司负担。由于重庆兴达公司未向云南建投公司开具工程款发票,导致云南建投公司响应工程款支付不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将使云南建投公司多缴所得税4257921.90元,该片面损失也应由重庆兴达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为: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未按划定开具发票的行为应由税务机关处理,云南建投公司可依法向税务机关投诉,由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二审法院认为:
 
凭据最高国民法院《第八次天下法院民事商事审讯工作会议(民事片面)纪要》第34条:“承包人不推行合营工程档案存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的,国民法院视背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划定,判令承包人限期推行、赔偿损失等”的划定,云南建投公司要求重庆兴达公司开具节余工程款税务发票的诉请有究竟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
 
特别提示:
 
建议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与发票相关的条款时,条款内容包含开具发票与付款的顺序、发票的品种、适用的税率及响应的背约义务。
 
法条链接:
 
《发票经管办法》第3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大概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别的经营举止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发票经管办法》第19条 贩卖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别的经营举止的单元和个人,对外发生经开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分外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税收征收经管法》第21条 税务机关是发票的主管机关,负责发票印制、领购、开具、获得、保管、缴销的经管和监视。 单元、个人在购销商品、提供大概接受经营服务以及从事别的经营举止中,应当按照划定开具、使用、获得发票。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推行顺序,先推行一方未推行的,后推行一方有权回绝其推行要求。先推行一方推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推行一方有权回绝其响应的推行要求。
 
《合同法》第68条应当先推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推行: (一)经营状况紧张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诺言; (四)有丧失大概可能丧失推行债务能力的别的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推行的,应当负担背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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